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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十大电子游戏娱乐平台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21年10月20日 08:4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字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促进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党纪、团纪的,由党组织、团组织按照党纪、团纪规定处理。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原则。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本学年度学校的各类评优评奖,学生受处分期间不能参与奖助学金评定。

第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与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规,参与或组织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对有保存、收看、复制或传播反动、淫秽书刊、文字、画像、录像、磁带、光盘等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和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非法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私藏、携带管制器械或管制刀具者,视其情况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印发非法刊物等,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在学校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或组织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校传播或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处分;

(三)参与或组织邪教及其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制作、复制、阅、传播反动或有害信息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造、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它有害数据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网络对他人公然进行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诽谤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不按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私拉乱接网线,经屡次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本条第(一)至(四)款,情节严重,触犯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根据累计价值及情节分别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500-1000元(不含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窃、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不高,但危害程度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团伙盗窃、诈骗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和参与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为盗窃者提供情报、工具或帮助掩盖、窝脏、销赃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其情节减轻处分:

(十)冒领、骗取他人钱物的,按照盗窃同等价值的行为依据相关款项处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外,根据损坏物品价值,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外,可以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处分:

1.寻衅滋事或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重大伤害或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鼓动、策划、纠集他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持械打架者,视其危害结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纠纷己平息,再次挑起事端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以谩骂、绯谤、诬告、陷害等方式侮辱他人人格,强行向他人借用、索取钱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恶意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非法毁弃、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以下学时或天数者(注:所谓“旷课”是指早晚自习、行课期间、实训实习、社会实践、政治学习、新生军训、入学教育等教育教学活动,无故不参加者,视作“旷课”):

1.累计旷课达到10-19学时或不假离校1-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达到20-29学时或不假离校4-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达到30-39学时或不假离校6-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达到40-49学时或不假离校8-9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或不假离校10天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当给予退学处理。

(二)无故不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班会或集会者,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内无故不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学校班会或集会受到通报批评累积达3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者,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零分记,不予补考: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4.未在考场规定的座位就座参加考试者

5.自带答卷纸、草稿纸进入考场或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带出考场者;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物品者;

9.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零分记,不予补考:

1.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6.违反考试规定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

7.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9.考试作弊后不接受、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调查者、隐瞒事实真相者、作伪证者。

(三)有下列情况者为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2.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由他人代替考试者;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者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4.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者;

5.组织作弊者;

6.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四)在教师评阅试卷时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终核实,依本条第(二)或(三)款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的,视其情节,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实习报告、学术成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组织赌博、参与赌博、提供赌博器具或场地者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赌博者:

1.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经教育不改,再次组织赌博者,开除学籍。

(二)参加赌博者:

1.参加赌博、提供赌具或场地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经教育不改再次参加赌博、提供赌具或场地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发生的其他违纪行为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加重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校园管理秩序者,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学校教职员工,或者对其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拒绝、阻扰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人法学生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团体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举办未经批准的社团活动、学术沙龙、俱乐部等,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不遵守门卫制度,翻爬学校校门、公寓大门、围墙、栏杆或其他明示危险的建筑,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摔砸物品、烧杂物、损坏公共设施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其他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校园文明建设有关规定者,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穿拖鞋、裤衩、背心、等奇装异服进入教学区或办公区,携带食品进入教学区,或在教室吃东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区、教学区、图书馆、实验室等公共场所违反其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墙壁上蹬踏、刻画、涂写或在课桌、寝室家具上刻画、涂写者,情节严重,除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有违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得体行为,经教育或劝阻不听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陪吃、陪酒、陪玩等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卖浮嫖娼或介绍、容留实注赊娟有,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可以分别给予以下,但《绵阳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凡在寝室上网聊天、打游戏、看碟等与学习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章使用电器(包括电炉、电饭锅、水煮器、应急灯及其它未经批准使用的电热设备)或者私拉、乱接电源或网线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由相关检查人员统一收集代管违章电器;

(三)在学生宿舍内燃烧物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器具,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违反规定造成火险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翻门翻墙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动物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并在24小时内由当事人处理饲养的动物;

(八)违反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不听从管理人员劝告,不服从管理者,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擅自在外租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外租房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印章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学生证、借书证等各种证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他人签名、获奖证书、证明文件等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伪造公章、毕业证,学位证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私自下河(湖、塘)游泳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不遵守实习实训规章制度或违反实习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者,造成不良影响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的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事件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外因违法违纪造成公私财物受损或他人人身伤害,应负责承担必需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作伪证或提供虚假证明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企图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加重与减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加重处理:

(一)在违纪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改意隐瞒事实,提供伪证,或翻供、串供,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三)对举报揭发人或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者;

(四)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损学校声誉者;

(五)邀约、伙同、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六)酒后肇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在一次违纪中,违反学校多项管理规定者;

(八)群体违纪的策划、组织、指挥者;

(九)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给予开出学籍处分:

(一)屡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违纪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二)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

(三)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挽回、减少损失,有效阻止事态、危害结果扩大者;

(三)确系他人胁迫者;

(四)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者;

(五)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者。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权限:

(一)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所在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协助调查;

(二)学生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负责查证,所在二级学院协助调查;

(三)除上述第(一)、(二)项外,二级学院内学生其他违纪事件,原则上由所在学院负责调查;

(四)跨学院的一般违纪事件,原则上由各二级学院分别进行调查;跨学院的大型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学工部会同相关学院进行调查;

(五)学生违纪后,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负责或协助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

(六)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七日内完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说明原因,由负责调查的部门报经主管院领导同意。

第三十二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审批权限:

学校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所有处分决定书均由学校作出。院长办公会议、分管院领导、职能部门按下列分工,代表学校具体实施纪律处分:

(一)开除学籍处分,由各二级学院提出处分建议,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学生工作部拟定处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查决定;

(二)其他纪律处分,由各二级学院提出处分建议,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学生工作部提出拟处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查决定;

(三)在考试期间,对违反考试纪律,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教务处提出处分建议,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学生工作部拟定处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查决定。

第三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分管院领导审核拟处分意见后,分别视情形作出处理:

(一)拟处分意见正确的,按拟处分意见作出决定;

(二)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的,责令补充调查;

(三)处分工作程序不正当的,责令补正程序;

(四)应当变更处分或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的,另行作出决定。

分管院领导审查拟处分意见后认为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查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知晓学生违纪事实的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协助调查。

(一)对二级学院违纪学生的调查,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并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内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附上《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送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对跨学院违纪学生的处理,由保卫处、学工部会同相关二级学院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违纪学生所在学院;

(三)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违纪事件由二级学院和保卫处负责调查,待情况调查清楚后,由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纪事实应当形成《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载明下列事项:

(一)调查人、被调查人,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

(二)向学生告知权利的情况,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查明的事实,证明材料(含旁证材料)以及来源(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四)对当事人和证人的问询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制作问询记录;

(五)证明学生违纪事实的材料应当妥善保管,随《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移送、保存;

(六)学生对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重大分歧的,提出处分意见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应当重新审议,并将审议意见记载入《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中,以备审查。

第三十六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对学生作出处分前,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应当听取学生陈述,并依据《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和相关规定拟定处分意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学校应将拟处分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同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直接负责处理的工作人员,应作书面记录,并由学生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三)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以学校名义作出。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处分决定书由受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达给受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并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及辅导员签字;受处分的学生下落不明的,向其成年的家庭成员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送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四)以下三种形式均可作为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形式:直接送达学生本人;邮寄至学生家长或其指定的代收人;难于联系的学生,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的时间;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口头向其宣读决定书,宣读的时间为送达的时间;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有效送达;

(五)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受处分学生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及证据、处分种类及依据、学生申诉权利及申诉期限、决定机关、决定时间;使用统一格式,加盖学校行政印章。

第五章  处分的执行与解除

第三十七条  处分考察期限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八个月;

(三)记过:十个月;

(四)留校察看:十二个月。

对应届毕业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其留校察看期自给予处分时始至毕业时止上述规定的期限,自处分决定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的考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第三十九条  对于受非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者,在考察期间未发生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或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

对于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有突出贡献或重大立功者,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但考察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发生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

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离校手续办理结束后,由学校注销其学籍,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备查。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字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的具体程序见《绵阳职业技术字院学生听证及申诉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提前或正常解除处分需本人提交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二级学院初步审定,报学工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由学院发文。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了危害后果的,可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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